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
邗江区环保局廉洁自律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行业管理的特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培养开拓务实、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能力,勤政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廉洁自律“四严格”、“三坚持”、“八不准”规定:

一、四严格

1.严格遵守中央、省、市下达的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环保法规,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3.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纪律,不得挪用公款和自制票据收费,任何人都无权更改财务制度和规章。

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

二、三坚持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和良好的环保人员形象。

2.坚持按《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管理和自我约束。

3.坚持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为环保事业多做贡献。

三、八不准

1.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2.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要和接受馈赠礼金和财物。

3.不准假公济私,用公款、公车游山玩水。

4.不准观看黄色音像制品和黄色书刊。

5.不准利用娱乐活动进行赌博。

6.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酗酒。

7.不准刁难经营业户和接受吃、喝、跳、钓等活动邀请。

8.不准在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和搞第二职业。

[发布时间:20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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